深府行复〔2024〕411 号
申请人朱德修: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大队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151700836631)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政府已于 2024 年 2 月 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4〕411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151700836631)作出的行政行为。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4〕411 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17 日
(联系人:刘先生,电话:0755-82018000)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