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1165号
申请人刘剑: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以深公(交)行罚决字〔2023〕440307271987081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政府已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4〕1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4〕116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
(联系人:宁先生,电话:0755-820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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