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1312号
申请人杨细敏:
你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收到你提交的申请。经审查,发现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
一、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请你补充提供曾经要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为保证复议文书及时、准确送达,请你明确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
补正材料应当自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收文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行政复议收案室,联系电话:0755-82019773。请在补正材料中注明“深府行复〔2024〕1312号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4〕131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
(联系人:马女士,电话:0755-8201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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