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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告

来源: 日期:2024-05-0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府行复〔2024〕1533号

申请人姜瑛琦:

  你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对你关于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1440306002023122851549017)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审查期间,你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5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4〕1533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因我办依法采取相关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4〕153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5月8日

(联系人:邱先生,电话:0755-8201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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