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129号
申请人马旭依: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于2024年1月8日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31706048113)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政府已于2024年4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4〕1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31706048113)作出的行政行为。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4〕12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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