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1050号
刘世春:
你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3053822602253)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9日作出深府行复〔2024〕1050号《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2024年5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府行复〔2024〕10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3053822602253)作出的行政行为。你如对上述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4〕1050号《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深府行复〔2024〕10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
(联系人:李女士,电话:0755-8201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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