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4140号
申请人卢显扬:
你以“深圳市龙岗大队南湾中队”为被申请人,称不服其于2024年7月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71105902160),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9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由于你提交的申请缺乏行政行为证明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
一、请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71105902160)的复印件。
二、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被申请人的名称不够规范,其应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款单位重新填写,并补充复议理由后提交。
三、请提交你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请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
补正材料应当自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收文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行政复议收案室,联系电话:0755-82019123;请在补正材料中注明“深府行复〔2024〕4140号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4〕414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
(联系人:宁先生,电话:0755-820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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