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2542号
申请人胡艳辉: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的深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300272388217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7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深府行复〔2024〕25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的深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300272388217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4〕254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
(联系人:江女士,电话:0755-820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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