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4053号
申请人陶露:
你以“福田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通过“i深圳”APP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由于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
一、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列明“福田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称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5月8日作出的轻型货车误闯高峰限行路段具体行政行为”,而你提交的行政行为证明材料却是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编号:440304171311509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故请你明确在本案中你是否系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编号:440304171311509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而申请复议,并请求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编号:440304171311509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若是,请你将《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被申请人的名称修改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并将行政复议请求修改为“请求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编号:440304171311509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重新提交由你本人亲笔签名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二、为保证复议文书及时、准确送达,请你提交由你本人亲笔签名确认的《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以明确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请在《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收件地址、收件人姓名和收件人的联系电话。
你应当自收到本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上述补正材料,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楼深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收案窗口),电话:0755-82018000。请在补正文书上注明“深府行复〔2024〕4053号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4〕405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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