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4282号
申请人戴诗茵:
你以“深圳市公安局”为被申请人,称不服深圳市公安局对你作出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你的复议申请存在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
一、请对你的复议请求进行明确,是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作出的何种行政行为,还是不服深圳市公安局未作出行政行为(不作为)。若是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请提供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证明材料,如不予立案通知书等的复印件。若是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不作为,请提供曾经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而其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如向深圳市公安局提交的履职申请材料等。
二、请提供明确你收件地址和电话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补正材料须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收文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楼行政复议收案室,联系电话:0755-82018000)。请在补正材料中注明“深府行复〔2024〕4282号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4〕428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9月3 日
(联系电话:0755-820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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