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4419号
申请人万倩:
你以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称不服其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的龙城依复〔2024〕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经依法审查,认为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由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是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你不服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你如不服该决定,可以自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4〕441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
(联系人:马女士,电话:0755-8201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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