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4843号
申请人录鹏:
你以“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为被申请人,以“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深圳市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为复议请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于你的行政复议申请错列被申请人、表述不清楚且材料不齐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通知你补正:
一、请将被申请人变更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二、请明确你的行政复议请求,是不服被申请人对你的投诉作出的不受理决定,还是认为被申请人对你的举报未作出处理结果违法。如为前者,请提交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为后者,请提交你曾经向被申请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如对二者均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补正材料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收文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楼深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行政复议收案窗口,联系电话:0755-82018000;请在补正材料中注明“深府行复〔2024〕4843号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4〕484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
(联系人:黄女士,电话:0755-8201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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