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5363号
申请人蔡剑伟:
你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2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由于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深府行复〔2024〕5363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
一、鉴于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被申请人,并提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6日作出的深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303271144973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你所提交的深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303271144973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作出机关是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作出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将本案的被申请人变更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同时,请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更正该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请你提交由你本人亲笔签名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三、为保证复议文书及时、准确送达,请你提交由你本人亲笔签名确认的《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以明确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4〕536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
(联系人:马女士,电话:0755-8201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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