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5366号
申请人蔡剑伟:
你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由于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
一、鉴于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被申请人,并提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6日作出的深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303271144975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你所提交的深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30327114497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作出机关是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将本案的被申请人变更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请你提交由你本人亲笔签名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你应当自收到本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上述补正材料,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楼深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收案窗口),电话:0755-82018000。你亦可以通过“i深圳”平台提交补正材料。请在补正文书上注明“深府行复〔2024〕5366号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4〕536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联系人:马女士,电话:0755-8201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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