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4913号
申请人苏建强:
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以深交简罚决字第BAD00007120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深府行复〔2024〕49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以深交简罚决字第BAD00007120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行为。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4〕49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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