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5286号
申请人付传亮:
你不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391执保7656号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于行政复议机关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不是行政复议适格的被申请人。因此,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深府行复〔2024〕528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你如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可自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4〕528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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