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4658号
申请人李国强:
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的深南公(招商)不罚决字〔2024〕135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10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4〕465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作出的深南公(招商)不罚决字〔2024〕135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如对上述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4〕4658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
(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755-8201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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