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5079号
申请人胡辉:
你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你的举报(编号:502408041517169183201)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10月19日作出深府行复〔2024〕50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一、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你的举报(编号:502408041517169183201)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二、责令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你的举报(编号:502408041517169183201)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你。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4〕50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
(联系人:张文静,电话:0755-8201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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