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6334号
申请人肖龙飞:
你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理,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深府行复〔2024〕63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以编号440304171348236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行为。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4〕633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
(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82019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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