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4650号
申请人吴奇英:
你因不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深交许(宝安)〔2024〕T765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深府行复〔2024〕465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如你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4〕465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
(联系人:黄女士,电话:0755-8201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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