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7575号
申请人唐真林:
你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由于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
鉴于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5月24日依法撤销罚款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依法撤销罚款”,请你明确不服的是不是被申请人针对你2018年5月24日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是,请补充提交被申请人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存在。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在本案中,你虽提交了深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303271144845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你已就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并已审理终结,无需重复提起行政复议。
你应当自收到本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上述补正材料,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楼深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收案窗口),电话:0755-82018000。亦可以通过i深圳APP提交补正材料。请在补正文书上注明“深府行复〔2024〕7575号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4〕757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联系人:马女士,电话:0755-820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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