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5065号
申请人林锦霞:
你以南湾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政府已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深府行复〔2024〕506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4〕506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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