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4389号
申请人李敏: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的深市监罗政复〔2024〕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深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政府已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深府行复〔2024〕43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的深市监罗政复〔2024〕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4〕43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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