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6406号
申请人方川弟: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3093820534987)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4〕6406号),因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4〕640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12月22日
(联系人:罗女士,电话:0755-8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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