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7960号
申请人胡志鑫:
你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3日收到你提交的申请。经审查,发现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
鉴于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同时又在“行政复议请求”中称“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24辽财保192号),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故请你明确在本案你不服的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还是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1281财保192号文书。如果你不服的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请补充提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对你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以证明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存在;如果你不服的是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1281财保192号文书,该事项则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补正材料应当自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收文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行政复议收案室,联系电话:0755-82019773。请在补正材料中注明“深府行复〔2024〕7960号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4〕796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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