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634号
申请人李兵:
你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9日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处分宝安区消防大队渎职行为”的法定职责。经审查,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六)项“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的受理条件。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决定如下:对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63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2月12日
(联系人:范先生,电话:0755-8201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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