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67号
申请人刘蕃嘉:
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以编号:440304382222619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深府行复〔2025〕67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本行政复议。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5〕67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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