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153号
申请人林泽伟:
你称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以深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307272028627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5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4月8日
(联系人:罗女士,电话:0755-820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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