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1263号
申请人郭要飞:
你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坪山大队以深公(交)行罚决字〔2025〕440310270237004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3月22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263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26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
(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755-8201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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