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750号
申请人李小波:
你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对你关于深圳市大河青青贸易有限公司的举报(工单号:1440306002024122578711051)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办于2025年4月3日作出深府行复〔2025〕750号《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5〕750号《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5月8日
(联系人:范先生,电话:0755-8201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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