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1645号
申请人黄道光: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92702136847)作出的行政行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间,你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4月3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深府行复〔2025〕1645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终止行政复议。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64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
(联系人:王艺儒,电话:0755-82019112)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