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1968号
申请人黄铭旭: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3073823409600)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审查期间,你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968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5月19日
(联系人:李小姐,电话:0755-82019814)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