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3399号
申请人黄有文:
你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为被申请人,以“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车牌号湘MMJ519的4次违法停车处罚决定(处罚编号对应违法时间及防伪码如下):2.依法退还已缴纳的罚款合计1100元(200元x3次+500元x1次)”为复议请求,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由于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情形,市政府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5〕3399号),请你提供被申请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明确你的复议请求(如按第一点要求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将《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复议请求修改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并提交修改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若你对其他三个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另行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5〕339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
(联系人:王女士,电话:0755-8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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