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3307号
申请人刘梦婷:
你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坪山大队为被申请人,称“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通过当场提出申请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罚款”,并以“申请人请求免除罚款”为复议请求,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5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由于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情形,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5〕3307号),请你提供被申请人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明材料,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不服被申请人于……”字样按第一点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改为“不服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提交重新修改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5〕330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
(联系人:王女士,电话:0755-8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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