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750号
申请人李小波:
你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对你关于深圳市大河青青贸易有限公司的举报(工单号:1440306002024122578711051)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深府行复〔2025〕7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对你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依法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75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5月28日
(联系人:范先生,电话:0755-82019733)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