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3143号
申请人李小波:
你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对你关于深圳市龙岗区贝帝思贸易商行的举报(工单号:1440307002024121950682886)作出的处理结果,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你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深府行复〔2025〕3143号)。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依法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314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
(联系人:邱先生,电话:0755-8201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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