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1817号
申请人张涛:
你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对你举报(信件编号:XA29671976344)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你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深府行复〔2025〕1817号《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因依法采取相关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5〕1817号《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
(联系人:周女士,电话:0755-8201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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