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2783号
申请人李晋宇:
你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深南公(南头)行罚决字〔2025〕13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278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维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深南公(南头)行罚决字〔2025〕13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278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6月25日
(联系人:宁先生,电话:0755-820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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