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4476号
申请人黄芳:
你以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综合执法队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主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的“未以电话、书面等任何形式告知本人,未出示执法文书、未给予陈述申辩机会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架梯爬墙的方式,强行拆除悬挂于客厅、卧室窗户上的横幅”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5月26日收到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经查,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综合执法队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执法机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系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服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属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管辖。因此,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的规定,依法应不予受理。如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依法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申请窗口: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86号深信泰丰大厦一楼宝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3号窗口;文件邮寄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76号宝安区司法局202室;联系电话:0755-29998309)。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深府行复〔2025〕447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你如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自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5〕447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7月4日
(联系人:谭先生,电话:0755-820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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