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司行复〔2025〕62号
申请人程敬香: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以深南司律投字〔2025〕8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作出的行政行为,向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司法局已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司行复〔2025〕62号),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深南司律投字〔2025〕8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司行复〔2025〕6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
2025年7月7日
(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755-8201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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