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4542号
申请人张志威: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71718188845)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审查期间,你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454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
(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755-8201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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