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5935号
申请人覃家铭:
你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为被申请人,不服其作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告知书》,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告知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5935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覃家铭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593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7月22日
(联系人:宁先生,电话:0755-820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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