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3414号
申请人董贵彬: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3033821737152)作出的行政行为,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3414号),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3033821737152)作出的行政行为。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341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7月21日
(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755-8201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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