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5772号
覃业基:
你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被申请人,称“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违法处罚(GR0003125247)”,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缺乏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和错列被申请人的情形,你提交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系被申请人处理相关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信息,并非终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
一、请提交案涉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二、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和盖章落款单位全称(如:深圳市公安局交通支队龙岗大队)修改行政复议申请书并重新提交。
补正材料应当自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收文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行政复议收案室,联系电话:0755-82018000;请在补正材料中注明“深府行复〔2025〕5772号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5〕5772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8月1日
(联系人:黄先生,电话:0755-8201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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