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3720号
申请人王亨欢:
你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以深公(交)行罚决字〔2025〕440306272902420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7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3720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对你作出的深公(交)行罚决字〔2025〕440306272902420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372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8月5日
(联系人:王女士,电话:0755-8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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