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5180号
申请人张灵彬:
你称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文书编号:440305208008629),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申请时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6月19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5180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如你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518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8月4日
(联系人:王女士,电话:0755-8201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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