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5750号
申请人杨佳鑫: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坪山大队作出的罚款50元的行政行为,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间,因你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5750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575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8月12日
(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755-82019128)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