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3099号
申请人李擎:
你因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仅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立案调查决定(工单编号:042502081328324587701、042502101111175916401),但六十日内未对案件作出任何后续处理(包括行政处罚等决定)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公正、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决定等。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5月26日受理,并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3099号),经核实被申请人收到你的举报后经立案调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即被申请人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已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请求。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309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8月19日
(联系人:马先生,电话:0755-82019533)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