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6443号
申请人黄雅旎:
你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的上海金鹿财行深圳分公司诈骗案侦查不作为行为,要求复议机关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加快侦查进度,追回损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被申请人所作回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市政府已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6443号),对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644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
(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755-8201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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