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5413号
申请人沈嘉明:
你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91709664451)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间,你向市政府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市政府于2025年8月22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5413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终止行政复议。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541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9月28日
(联系人:王女士,电话:0755-8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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